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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华福酒店转让框架协议
来源:华福酒店 作者: 时间:2009-06-19 16:44

 

东山县华福酒店转让框架协议
 
甲方:东山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乙方:
为改制盘活国有企业东山县华福酒店有限公司,进一步促进东山旅游经济发展,甲、乙双方就有关华福酒店转让的具体事宜进行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1、        转让标的、价款及方式。甲方拟向乙方转让所持有的东山县华福酒店有限公司100%资产,该资产转让以公开“招拍挂”方式进行,起始价为人民币2400万元。
2、        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分三期支付。首期支付保证金500万元人民币(可充抵转让价款),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支付;第二期价款为人民币1200万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40天内支付;甲方应于乙方付清第一期、第二期款项计人民币1700万元之日起30天内将华福酒店交付给乙方投入装修。第三期余款(为竞买成交价扣除已交付的1700万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甲方应于乙方交清所有转让价款的同时将华福酒店资产整体移交给乙方(包括华福酒店土地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华福酒店的所有资料和相关证件)。
3、        为促进华福酒店及早恢复营业并达到四星级标准,乙方应于交付第二期转让价款后一年内,完成对华福酒店的重新装修并对外营业。如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华福酒店恢复营业,甲方即以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形式返还乙方人民币220万元;如在恢复营业两年内被评定为四星级酒店,甲方再以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形式返还乙方人民币220万元。
4、        东山华福酒店有限公司在乙方受让前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对外合同责任、欠缴的税费和社保金、职工安置费用等均由甲方负责承担,与乙方无关。
5、        甲方负责将现有华福酒店的所有土地性质从划拔用地变更为出让用地,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变更所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支付。
6、        自本协议签订之后至资产移交之前,甲方负责做好酒店资产的保管,同时甲方应同意乙方派人监管,做到维持资产现状不流失。
7、        本次资产转让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含地上物)出让及股权转让两种方式,具体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可由乙方选择确定。本次转让交易乙方所缴纳的契税,从酒店恢复营业后所缴纳税收的县本级收入中全额返还。
8、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参与竞买,则甲方不退还其保证金;如因多人竞买,致叫价超过2400万元人民币的,由乙方自行决定是否参与竞价,如乙方放弃竞价,甲方应退还其已交付的保证金。
 
 
 
 
 
甲方:东山县人民政府
代表:
日期:
 
乙方:
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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